| 政府投资促进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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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2 15:01 文章来源:泊头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在政府促进机构中,负责投资促进的职责完全隶属于通常的政府架构和公务员系统之中。这些组织一般是:
l 工业部委的司局,例如英国投资局;
l 向工业部委汇报的机构,如加拿大投资局;
l 或者是首相办公室或总统办公室下设的机构,如泰国投资局和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
尽管形式略有差异,政府机构还是会表现出一定的模式。加拿大投资局、泰国投资局和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他们的架构最初都是审批外商投资,投资促进是随后增加的功能,或者是替换原来的审批功能(如加拿大投资局)。
泰国投资局和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最初成立的职能是审批投资,与投资者谈判。1954年成立的泰国投资局在80年代初才开始投资促进工作。1987年该委员会8个处室中只有一个处和20%的人员直接参与投资促进活动。和泰国投资局一样,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成立时的职权也是与外国投资者谈判,审批外商投资。尽管该机构以前也断断续续地承担过小型的促进活动,和泰国投资局很相似的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直到80年代初才开始积极促进投资。1987年该机构只有8%的人员直接从事投资促进活动。
与泰国投资局和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局截然相反的是,加拿大投资局在成立之时就明确了促进投资的目的。不过,该机构从其前身、负责投资审批的联邦投资审议署(FIRA)继承了组织架构,其架构并没有因改组为加拿大投资局而发生变化。实际上,在许多方面,加拿大投资局只是联邦投资审议署的继续,但在人员方面有些变化,主要变化体现在其功能方面。加拿大投资局一直是加拿大公务员系统的一部分,直接向“分管加拿大投资局的部长”汇报。
只有英国投资局不符合本模式。该局在1977年成立的时候就明确授权促进对英国选定区域的投资。1980年撒切尔政府把英国投资局的功能扩大为促进英国各个地区的投资。尽管历史悠久,但是该局一直是纯粹的政府组织,运作于公务员架构之中。
如果一个组织在成立之时的主要功能是审批外商投资以及与外国投资者谈判,那么它就会深深地植根于通常的政府架构之中,其原因是审批外商投资以及与外国投资者谈判传统上是政府的工作。如果促进工作仅是后加的功能,一般组织架构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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