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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2006-05-22 15:40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委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2006年电子商务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重点

(一)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行业或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和农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建设,鼓励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构成业务协同的全程供应链。

(三)支持依法设立的区域和行业认证机构的完善及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领域。

(四)开展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二、选项原则

(一)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四)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五)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六)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三、具体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通知专项重点范围,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并具备以下实施条件:(1)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3)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形象进度,如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4)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

(二)具体项目由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联合经贸委(经委)组织申报(项目数不超过4个),经评审后,于2006年3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电子版),并附上主持部门评审意见、项目备案情况、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材料。

(三)2006年4月上旬完成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于5月下旬参加现场答辩,请申报单位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专家组评审。具体项目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本通知将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网站(http://www.ndrc.gov.cn)上发布,供相关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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