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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通知在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2006-05-19 10:35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近期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据统计,千家企业200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6.7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33%,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47%。通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左右。
《通知》对千家企业节能工作提出了6条具体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三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四要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五要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六要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
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和考核方面,《通知》对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家统计局要跟踪、统计、审核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其相关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对外公布上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国内外先进水平等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国务院国资委要指导中央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千家企业节能跟踪、评价和指导。
为推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开展,《通知》提出了7项保障措施:一是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二是实行强化节能的财政税收政策;三是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四是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新机制;五是总结、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定期在千家企业中推选若干“国家节能先进企业”和“全国节能先进个人”;六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七是加强综合协调。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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