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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和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2005-06-22 16:08  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搞好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外向型经济的新跨越,参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另行规定项目除外),合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二条 对除房地产行业外的新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进一步优惠。
  第四条 对以外引外的,原外商所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延期两年。
  第五条 对外商建设用地,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商在市工业园区外投资建厂,土地征用费根据不同地段协商优惠解决。
  第六条 外商购买、兼并我市企业或在我市企业参股,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第七条 凡为我市引进外资的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境外客商来我市进行生产性直接投资的,按到位资金的1.0%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列支(以人民币兑付)。
  第九条 对引荐境外无偿资金和捐赠款物(救灾款、慈善捐赠除外)的,按到位资金或物品价值(以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的20%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十条 对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低息或无息借款,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1%或2%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对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按第一年实际工缴费的1%或合同补偿金额5%0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三章 出口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三条 对直接出口的企业,除国家贴息外,比上年超额部分,市财政每美元补贴人民币0.01元。
  第十四条 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除享受国家财政给予贴息外,市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标准为贷款利息金额的5%。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外资项目,市外经贸局负责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第一、二章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章自200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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